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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教刑法典的條文,違反汶萊在國際人權法之下的義務,包括生命權、不受酷刑及其他不當待遇的自由、言論通水管自由、宗教自由、隱私權和個人自主權等等。該法典本質上具有歧視性,違反女性、兒童和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通馬桶戀和跨性別人士乃至其他群體的諸多權利。這部新法典所規定的多種刑罰,違反禁止酷刑和其他不當待遇的習通馬桶慣國際法,此一原則體現在《世界人權宣言》以及《兒童權利公約》等多項汶萊已締結的條約。砸石處決和斷肢等刑罰通水管均違反國際法上絕對禁止一切形式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及處罰的原則。聯合國人權事務通馬桶委員會在其第 36 號一般性意見中指出,「無論任何情況均不得以死刑制裁(受國際法保障的)行為」,包括通姦通馬桶和同性戀。對這些「犯罪」維持死刑條文,是一種任意剝奪生命、違背汶萊國際法律義務的做法。該法還對某通馬桶些形式的搶劫和強姦以及侮辱或誹謗先知穆罕默德(第 63、76、220 條)科以死刑,不論行為人是否穆斯林通水管。這種規定不符合死刑只限施用於「最嚴重罪行」──即涉及故意殺人之罪行──的國際原則。這部新的伊斯通水管蘭教刑法典,明文禁止印刷、傳播、進口、廣播和散發反對伊斯蘭信仰的出版物(第 213、214 和 215 通水管條),不分行為人是否為穆斯林;這對言論和宗教自由權構成過度且不成比例的限制。該法典還懲罰「不雅」通水管穿著和跨性別變裝(第 197、198 條),任意限制言論、結社自由及隱私權,構成一種對性別表現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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