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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某半導體公司一名年薪225萬元的章姓測試工程師,前年被公司認為「不適任」而調至台中上班,章男拒絕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通水管不過,公司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等理由,依據勞基法規定,終止與章男間的僱傭關係。章男提起訴訟並要通水管求公司按月給付薪水;高院調查認為,章男確實超過3天不上班,日前駁回上訴,判他敗訴。可上訴。章男主張,他月薪16萬1千通馬桶,每逢6月、12月加發1個月薪資,自認沒有「怠工」,且近8年來在工廠維修數量,一直居同事之冠,公司明知他快到退休年齡,為避免通水管給付退休金,竟以「不適任」為由,於2017年3月16日調他去台中,他覺得不合理,申請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但公司以勞基法「通水管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等理由,「藉詞」開除他,遂提起「確認僱傭通水管係存在」訴訟,要求公司按月付16萬薪資及加發的獎金。一審認為,公司2017年4月10日依「勞基法」曠工規定,合法終止契約,僱通馬桶傭關係那時就結束了,章男想要公司發獎金及薪水「無理」,判章男敗訴。章男提起上訴。半導體公司主張,章男工作態度消極傲慢通馬桶,嚴重影響工作秩序,不得已才將他調到台中,也沒有對章男的工資、其他勞動條作作不利變更,調動後工作章男可勝任,屬合法調職命令,通馬桶男有服從義務。高院調查,章男在工作時經常干擾其他人,其他工程師都不願意和他合作、同組;2017年1月3日發生不配合改通馬桶進事件、開會時對上司不敬;公司也說台中部門的工作較輕鬆,是章男能力可勝任,但章男完全拒絕;章男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同年通馬桶4月6日止,未辦理請假手續,符合「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依勞基法規定,公司為終止勞動契約於法無不合,其餘的不用再審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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