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號解釋是由立委江啟臣、李鴻鈞、高金素梅等人,針對民國(下同)107年修正公布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下稱系爭條通水管例)有關軍人退撫制度提出的釋憲聲請案做成,除了系爭條例第34條第1項第3款有關再任的規定違憲外,其餘都未違憲。為通水管麼大法官認為大部分的條文都不違憲?又為什麼會認為有關再任的規定違憲呢?上次【釋字第781號解釋】軍人退撫制度是怎麼來的?通水管上)提到了軍人退撫制度的沿革,這次要來揭曉大法官認為軍人年改制度大部分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等等,以及系爭條例有通水管再任的規定會侵害平等權的理由,一起來看看吧!釋字第717號解釋不需要變更或補充有關釋字第717號解釋的內通水管,請自行參考【軍公教年改釋憲言詞辯論】 亂槍打鳥的主張會有效果嗎?以下直接針對本號解釋內容說明。在新制前就領一次通馬桶休金且沒有存18%者,屬於在法律變更前就已經終結的法律關係,很明確,不過如果是領月退休金、有存18%的話,依照釋字第71通馬桶號解釋的見解,皆屬基於「繼續性的法律關係」所生,並非已終結的法律關係,年改將新規定適用在繼續性的法律關係上,並沒有違反法通馬桶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不過大法官舉出軍人年改許多制度,說明為什麼認為軍人年改屬於繼續性法律關係的理由,並且認為「釋字通馬桶717號解釋沒有變更或補充的必要」,但針對後者並沒有多做說明。年改有正當目的,且不會讓退役軍人沒辦法維持基本生活通馬桶大法官認為依照系爭條例規定,退除給與中只有18%會被扣減,又因為18%全部來自政府預算(恩給制範疇),所以就系爭條通馬桶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以及有沒有違反信賴保護等等,大法官採取寬鬆的審查標準。86年軍人退撫新制實施,到107年系爭條通水管再次修正已經過了超過20年,軍人已經基於107年修正前的退撫制度規劃自己的生活和財務,客觀上具體表現出信賴107年修正前通水管撫制度的行為,且軍人們也預期退撫制度會繼續實施下去,大法官認為軍人們的信賴利益在憲法上值得保護。但是,因為退撫新制存在
- Sep 04 Wed 2019 03:44
通馬桶號解釋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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