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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新舊制月退俸基數不同,以及年資補償金造成年資相同、職階相同的退伍除役人員月退休所得明顯不同(2)18%是為了彌補早期通馬桶軍人所得偏低所設,現在已經沒有所得過低的問題(3)18%和現行銀行定存利率差太多,造成政府負擔沉重(4)適用退撫新制的退伍除役通馬桶人愈來愈多,問題愈來愈明顯(5)人口結構老化、少子化,繳的人變少領的人愈來愈多等等問題,所以大法官認為年改是基於追求重要公共利通水管的正當目的,且有考量到規範對象的承受能力,設置扣減最低保障額度、過渡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者不受影響等等緩和措施,所以沒有違背信賴保護原則、比通水管例原則。約束就任或再任私校教師規定違反平等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4條第1項第3款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通水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三、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通馬桶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大法官認為上開規定以是否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專任教師,以及月領薪水有無超過一定數額為標準,通馬桶直接限制支領退休俸人員的財產權,此外,上開規定的適用結果實際上對支領退休俸人員的工作權構成主觀資格條件的限制,因此採取較為嚴格的審查標準,除了通水管的是為了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規範手段和目的之間必須要有實質關聯,才符合平等原則。這裡有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所謂職業的「主觀條件」,指的通水管可以透過培養訓練而獲得的能力或資格,例如知識能力、體能、道德標準等(釋字第584號解釋意旨參照),而主觀資格條件的限制就是指針對這些條通水管件所做的限制,例如規定有醫師執照的人才能當醫師、通過體能測驗才能成為調查員等等。但上開條文白話意思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的軍官,就任或再任私立大通馬桶教師薪水超過特定數額的話,該期間就不能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並不是規定「領退休俸或贍養金的軍官,不能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薪水超過一定數額的教師」,通水管際上該些軍官或士官還是可以自由選擇要不要就任或再任,只是如果再任或就任特定高薪的工作就領不到退休俸,會降低他們的選擇特定高薪工作的意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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